《张氏医通》逆证·
痘疮不治之证。总勉强用药。终无生理。初出时从天庭司空太阳印堂方广等处发出。或如蚕种。或如鱼膘。或发点朱洒墨泼青。成青黑紫斑。或肌肉有成块处。或有青 。成紫黑干枯。
或遍身有瘙疹。或如玳瑁。或头面一片如胭脂。或初出红点带紫。或夹斑如锦纹者。俱危于四五朝。迟则不过六七朝也。若见青斑者。顷刻危矣。 若遍身不起。俱发紫黑斑点。或初起顶陷。连肉通红。或如沸无缝。或薄如竹膜。摸之便破。或如蛇壳如鱼皮。顶陷如羊眼。赤亮如汤泡火烧。或腰腹作痛。上下出血。或如 糕。成片连贯。眼合无浆者。俱危于七八朝。迟则不过十朝也。 若四五日间。面目浮肿而疮不肿。其痘黑陷紫陷。或灰白。或发紫泡水泡痒塌者。危于十一二朝。其泡刺破。出黑血黄水者不治。 若四五日诸痘未灌浆。唇上有疮先黄。失于针挑者不治。 若五六日内。痘白而肿。光亮如水。根脚不红。或声哑气急。或鼻陷啮齿。或目闭忽开。露白无神。不省人事者不治。 若六七日不能灌浆。但空壳干枯。全无血水。搔破无脓血而痒塌者。十二日死。有脓血者不死。 二三日根窠不分。红肿如瓜。或如冷粥结面。或如胖蚕之形。或如油光黍米。内有红紫。或顶陷。有眼如针孔。色紫黑者。俱不治。 若两颊两颐。多致成片。如涂朱者。此肝乘脾。当十二三朝不食而危。 若七八日间。陷伏焦紫干枯。不能灌浆。或切牙寒颤。 语狂躁烦闷。呛水错喉。在七日前见者难治。或目闭。口中臭烂成疳。延及内外者不治。或七八日后。腹胀气喘。有痰如拽锯。啼哭不止者。可治。无啼哭者。不治。
或嫩薄易破。抓塌成饼。堆垛如鸡屎。泄泻不止者不治。 或泻下如豆汁。或便脓血。或乳食不化痘烂。或口臭唇焦。或目闭反开者。不治。 或不时哽气。如欲大便状。或胸高突起。神昏闷乱。或舌卷囊缩。咽肿不食。或蜷脚不伸。或憎寒四肢逆冷。或目闭腹胀。厥冷过膝。或先痘后惊。连发搐不止。及痘后慢惊。目无神而色青者。皆不可治。 当靥痒塌无脓。皮如血壳者。必发寒颤切牙口噤而死。 妇人经水不止。或堕胎下血。身大热不退者。并不可治。凡发热时。头温足冷。昏闷如痴。渴饮不止者。其痘必危。 凡腰下见点。腰上不出者不治。 凡斜视之。脸如橘皮。不分肉地者死。 起胀时色白如饭。平塌不起者死。若此者。乃毒盛血枯。不可认以为虚寒之候。 至如可畏之证。附列于后。如不食。或多渴寒颤困倦。脾虚也。戛齿噤牙。肾经热甚也。烦躁体热摇头。肝热生风也。 吐逆泄泻。乳食不化。便脓血者。脾胃虚寒。毒入大肠也。 疮作黑坑。内无脓血者。肾热脾虚也。 大小便涩。口渴者。心肺热也。 喘急痰盛者。肺热甚也。 以上可畏之证。内犯一二。用药得效者生。不效者死。若犯三四证。必无生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