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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科补要》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

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

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

膝 以下至跗属长一尺二寸( ,腿弯也。跗,足面也。膝在前, 在后,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

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长一寸。

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按∶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之文,论骨之长短,皆古数也。然骨之大者则太过,小者则不及,此亦言其则耳。若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为是。同身寸量法,详刺灸照检骨格图(佚)

照洗冤录尸格图(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