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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害利》丹参·

〔害〕虽能补血,长于行血。设经早期,或无血经阻,及血少不能养胎,而胎不安,与产后血已畅者,皆不可犯,犯之,则成崩漏之患。凡温热病,邪在气分,而误用之,则反引邪入营,不可不慎之。久服多眼赤,故应性热。本经云微寒,恐谬也。孕妇无故,及阴虚之人忌用。

〔利〕苦、微寒、入心主血,去瘀生新,安神养阴,安生胎,落死胎,胎前产后,带下崩中需之。

〔修治〕北方产者良,五月采根曝干,猪心血拌炒,或酒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