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条约
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乘英法联军攻陷天津之机,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18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签订于天津海光寺。共三十款。主要内容:美国公使得随时到北京“暂住”,清政府若允许其他国家公使驻京,应准美国一例照办;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湾(选定台南)为通商口岸,中国官员当保护美国人通商,准许美国商人在中国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修建医院、教堂和坟茔;清政府应保护美国教士在中国自由传教;美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两国人在中国争讼,中美官员应会同办理,美国人在中国犯罪, “应归领事官按本国例惩办”;扩大片面最惠国待遇,“嗣后大清国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利益、政事交往等事情”,只要是美国尚未享有者或本条约所无者,“亦当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