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民酋长
北魏至北齐时对一些部落酋长的赐号。唐人讳民为人,故也称领人酋长。领民酋长之“民”,指各酋长所统部落,不同编户齐民。又根据其实力、功绩分为第一、第二、第三领民酋长等,在北魏统一战争过程中,许多部落酋长,慑于其军事威力及受优容政策的吸引,往往率领所部人口和牲畜,自动内属。北魏对这些归附诸族或部落,除少部分直接吞并或建州郡统辖外,大多数皆未设立州郡编户齐民,而是实行“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之政策,即保持其原来的部落体制、宗教信仰,语言及风俗习惯,使各渠帅的权力地位受到尊重,继续“世领部落”,封以领民酋长之职,使之成为“附臣”。但须服从北魏等统治者的政治和军事需要,供应军马、粮食或率军从征。是时并、肆、汾、晋、定、安诸州之稽胡、蜀、丁零,北秀容川之契胡,朔州的匈奴,以及与魏同源之某些鲜卑部落,散处魏境,未同编户,世为酋帅,袭领部落,以达到“以夷治夷”之目的。后有的酋长徒有虚号,而无部民,与昔之拥部落而定居,世有其地者迥异。据《隋书·百官志》载,北齐之制“流内比视官十三等。第一领人酋长,视从第三品。第一不领人酋长,视第四品。第二领人酋长、第一领人庶长,视从第四品。诸州太中正,第二不领人酋长,第一不领人庶长,视第五品。诸州中正,畿郡邑中正,第三领人酋长,第二领人庶长,视从第五品。第三不领人酋长,第二不领人庶长,视第六品。第三领人庶长,视从第六品。第三不领人庶长,视第七品。”东魏、北齐时,领民酋长逐渐为领民都督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