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贺咄特勤
见“契苾葛”(1565页)。
见“契苾葛”(1565页)。
见“恒格勒格”(1723页)。
见“塔喇海台吉”(2163页)。
官名。小旗为明代卫所军中小武官,在※总旗之下。明清在甘肃、青海等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归附的当地头目任此官,令其守护疆土,抚绥土民,听从征调,准世袭。
清代内蒙古土默特地区以所收租银购买粮米而充军需的土地。乾隆三十七年(1772),由土默特旗内拨出归化、萨拉齐、和林格尔、清水河、托克托五厅土地1590余顷出租,每年征收租银3500两,将所征租银交绥远
见“铁穆耳”(1879页)。
海南省黎族地区一种较古老的住房建筑。平面呈纵长方形,屋盖为半圆筒形,状如船篷,故名。以竹木构架,自屋顶至地面用茅草覆盖,用竹片或藤条编成离地尺许的地板,适应高温潮湿气候,一说过去还有高脚船形屋,离地两
傣语音译。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最高封建政权中的管车官,管理车辆的制作和维修,统领车夫,调配使用。在代表等级地位的※“田官等级”中属“十田级”,享有薪俸谷子80挑(每挑约合50斤)。
瑶语音译。亦称“班律”,俗称“石牌法律”。解放前广西大瑶山瑶族各个石牌组织(有以村寨为单位或若干村寨联合组成)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文。各个石牌组织所制定的条文多少不一,少则数条,多则十数条。条文虽简,
明代东蒙古土默特万户的另一名称。明代汉籍称其有“三枝十二部”,或云“共六大部落、一十二哨,东六、西六分巢”。今人据《蒙古源流》、《恒河之流》等考证,该集团应包括蒙古勒津(满官嗔)、多伦土默特(多罗土蛮
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4种租佃形式(分益制、定租制、并作和打租)之一。亦称“半作”、“耪青”。一般流行于新开发的水田地区。租地者多为朝鲜族最贫苦的农民。主要特点,一是佃农耕种地主土地,在6个月耕种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