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①亦作“番社”。台湾高山族聚落称呼。又是基层社会组织。据《台湾始末偶记》载:“其番有生者、熟者,其聚族而居之所曰社。”《清一统志·台湾府》云:“聚居各社,如内地之村落”。有数十家为一社,也有百十家为一社。社与社之间各有地界,社内有公共猎场和耕地,如据《台海使槎录》载:“罗汉内门、外门田,皆大杰巅社地”。社众可择沃而耕,余为猎场,不许外人耕种。社有酋长,多由社众推举年长者或英勇者充当,通常3年或5年一选,也有少数世袭。酋长职能负责处理社内外事务,遇有外侮,指挥战斗,重大事情必须集众商议决定。某些社最早还可能是由若干村落组成的部落组织,如《台海使槎录》云:“大社辖十余社或数社不一”。 ②元代社会基层组织。见“社制”(1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