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甲
清代八旗兵的俗称。旗制规定:凡年满18 (初期定为15、16),或身高五尺以上者,即可选充。几丁抽一为兵,则视各时期需要而定。清太宗皇太极时代(1626—1643年在位),曾规定满洲牛录各以三丁抽一,以60名为常数。其中或多或少,务于3人中选取1人。他牛录甲虽有余,亦不许补不足者。清中叶,京旗各旗分佐领下甲额,大致约束在30副左右。应选者,必须通过马箭、步箭考试,名曰验缺。被选中者称为披甲。一般先补马甲(骁骑营兵)或步甲(步军营兵),落选者则退居※余丁。披甲就是当兵,可以穿戴盔甲出入战阵,或守卫宫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