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管
又作“怒官”。清代纳西族、藏族等一些土司委派在怒江地区负责向怒族收纳贡品的傈僳族头人。缴纳贡品分官贡(怒语,傈僳语称“固也”)和贷贡(怒语,傈僳语称“干卡”)两种。前者规定每个家族每年交纳簸箕三个、白酒三罐(每罐约10公斤)、山老鼠干三串(每串约50个),也有交纳黄连、黄蜡、兽皮等物的;后者具有借贷性质,即怒管借给怒族人砍刀、铁锅或用作祭品的猪、牛、羊等牲畜,到期除偿还所贷之物外,还得交纳一定数量的酒、山老鼠干等物。清末,阿墩子弹压委员兼管怒俅两江事宜夏瑚巡视怒江时,为消除土司的影响,重新委派一批怒、傈僳族头人充当“怒管”或伙头。1912年云南地方政府的殖边队进驻怒江后,把他们委任为乡、保、甲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