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
即《滇案条约》或《芝罘条约》。英国借口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1876),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以英人马嘉理在云南腾越被杀一案向总理衙门提出种种无理要求,遭驳斥,遂与俄公使密商英俄分别从云南、伊犁出兵威胁,清政府屈从,派李鸿章为全权代表与威妥玛在烟台签订此约。共3部分16款,主要内容为:英国有权确定滇缅边界;准许印度总督派人去云南调查五年,以准备“签订滇缅边界及通商章程”;准许英使馆官员游历甘青地区和由四川等处入藏赴印,探查藏印路线;英国派按察使在上海立承审公堂,中国在租界设会审公堂,扩大领事裁判权;开宜昌、芜湖、温州和北海为商埠;重定鸦片税及其他洋货捐;规定马嘉理案的抚恤金,惩办凶手。这一条约扩大了英国对中国的侵略特权,为英国侵略我国西藏和四川藏区打开了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