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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纳

政府准予士民捐资纳粟以得官之法。秦王政四年(前243)因灾荒大疫,准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始行捐纳之例。嗣后历代相沿,或因赈灾、需饷,因边储、兴工,遇有度支不济,即准士民捐银,授与官职。明代始于景泰元年(1450),政府在正常铨选之外,借口军事、河工、赈济、营田等各种财政亟需,推行卖官。分捐职和纳监两种:捐职即令军民胥吏输纳粮草钱物,然后给以冠带。多授散官或实授锦衣卫等世袭武职。正德中又许阴阳、僧、道、医官生徒及仕宦子孙农民纳银,授此类官职,并有纳银授吏役之制。纳监则系以“边圉孔亟”而令生员纳粟米、输良马,得入国子监学习。初为权宜之计,然沿袭既久,终明之世未能止。清代自康熙十三年(1674)始开捐例,仅限文官。武职捐纳始自雍正初年,只捐千总、把总。乾隆九年(1744)后始得递捐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捐例分为两种:一是拯荒、河工、军需之捐,为暂行之例,期满或事竣即停;一是捐纳贡监、衔封、加级、纪录无关铨政者,为现行事例,已属定制。文职捐途自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武职自千总、把总至参将。唯捐纳官不得分用于吏部、礼部二部;道府不得授实缺正印官,仅授简缺。凡报捐者称官生,吏部发给执照。捐贡监者并给国子监监照。捐纳事务由户部捐纳房主持,报捐省或部均可。咸丰后并由京铜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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