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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给优养

明代对阵亡、病故、残疾将士及家属的赡养和优待。明初,南京设故官营,凡故官子孙妻女皆送入赡养。洪武四年(1371)制定总例:军职阵亡,无子弟而有父母或妻者给全俸,三年后给半俸;有子弟而年幼者亦同,俟袭职给半俸。其病故,无子弟而有父母或妻者,给半俸终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给半俸,次年又半之,俟袭职给本俸。军士阵亡,有妻者月粮全给,三年后守节无依者,月给米六斗终身。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给,次年,总小旗给米六斗,军士给月粮一半,守节者给终身。其后,又有许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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