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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试

国民党政府任用人员考试中的一类。包括普通行政、财务行政、外交官、领事官、司法官、监狱官、警察行政、建设、统计及会计、审计等各种人员考试。其应考资格如下:一、专门资格审查及格者;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三、普通考试及格四年以上;四、曾任委任官三年以上;五、高等检定考试及格。考试分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或第一试、第二试。分三试的考试,第一试不及格者不得应第二试。但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修正公布的《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一试及格第二试不及格者或第一试、第二试及格第三试不及格者,次届应同类考试时得免除其第一试及第二试,惟均以一次为限。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的办法。规定高等考试初试及格人员由中央政治学校负责训练,定期一年,经训练期满后举行再试,再试及格者方发给证书,依法任用;其不及格者得补行训练,但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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