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部落

部落

原始社会中的一种社会组织。它由两个以上血缘相近的胞族或氏族组成。部落有自己的名称、领域、方言、宗教和习俗。并有自己的权力机关——部落议事会。各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都是部落议事会的成员,负责处理部落中的公共事务,包括氏族之间或胞族之间的关系等事宜。部落有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也有罢免他们的权利,甚至可以违反氏族的愿望而直接撤换他们。早在父系氏族龙山文化时期或略早一些,在我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就有大量的部落存在,传说中的部落,最早的是炎帝部落,活动于渭河支流的姜水,是一个从事农业的部落。稍后有太皞部落。活动在今河南淮阳县附近,与太皞有关的是少皞,与太皞都属于东夷部落集团,其后裔主要活动在山东半岛上。传说中的黄帝,是在北方发展起来的部落,夷人中后来还有一个分支是颛顼部落。上述这些分布在以平原为中心广大地区的氏族部落,长期从事治水、放火烧山、开展农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阶级分化的现象就日益加深。夷人部落中传说还有以蚩尤为首的九黎部落。九黎可能就是九夷,即九个夷人的部落。由于其首领被黄帝打败,这些部落酋长对氏族成员的控制有所减弱,氏族成员就利用氏族公社的保护神为全体成员共有的传统观念,利用祭神的手段,假托神灵的意旨,向氏族显贵作斗争,造成了所谓“民神杂糅”(《国语·楚语下》)的现象。氏族成员直接和神“对话”的局面,对部落显贵的控制不利。所以等到颛顼部落继承少皞而兴起以后,就作了重要改革,“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国语·楚语下》)。所谓南正,是部落中掌管宗教职能的巫史之流,从此和神的“对话”的特权只准神职人员享有,成为统治阶级的特权,而氏族成员只能在“火正”之类的管理民事的“民师”管理之下老老实实地劳动。这些管理民事的民师,诸如木正、火正、金正、水正、土正,就是后来国家机器中管理政务的各级官尹的前身。所以,不准氏族成员侵渎天上的神事和以民事名官的措施,反映了部落内阶级分化的加剧,标志着国家将要产生。

猜你喜欢

  • 初郡

    汉朝初次设立郡级行政机构的地区。武帝开边,曾设初郡十七。初郡所行制度,依其原有习俗,与郡国有所不同。

  • 比试

    宋朝武举考试名。又称较试。为武举最低一级考试,考经义与弓马。合格者赴发解、省试、殿试。

  • 缉探总局

    官署名。清末京师公安侦查机关。光绪三十一年(1905)于巡警部设探访队。三十三年,于民政部设稽查缉捕局,宣统元年(1909),将缉捕探访归併为缉探总局。专司侦探、缉捕事宜并检阅各种报告、新闻。置总办一

  • 献丞

    官名,汉置,属少府,为太官令的属官。掌贡献物品。《汉书·张延寿传》:“元帝初即位,诏列侯举茂材,(寿子)勃举太官献丞陈汤。”注:“苏林曰:献丞,主贡献物也。”

  • 责任内阁

    官署名。清末最高行政机构。宣统三年四月(1911年5月)设。由总理大臣一人、协理大臣二人、以及外务大臣、民政大臣、度支大臣、学务大臣、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司法大臣、农工商大臣、邮传大臣、理藩大臣各一人

  • 兵部司

    官署名。隋始置, 为兵部的头司。隋初兵部司的主官为侍郎、员外郎,炀帝时改为郎、承务郎。唐制以郎中、员外郎为正副主官。郎中二人,从五品上,一人掌兵马名籍、武官阶品及选授,一人掌军戎调遗;员外郎一人掌武举

  • 乌克逊达

    满语。汉译为“族长”。

  • 随侍太监

    官名。清朝内奏事处中任职之太监。额设二人。详见“奏事处”。

  • 州军府城局参军

    官名。南北朝均置,职主城防。南朝宋江州彭城王大将军府有城局参军,见《宋书自序》;南齐都督会稽五郡、会稽太守、大司马府有此职,见《南齐书·王敬则传》;梁江州建安王伟镇南府有此职,见《梁书·文学·吴均传》

  • 县主记室史

    县门下吏名。晋置,见《晋书·职官志》。参见“县主记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