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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复

①官吏因父母丧去职而重新被起用,称为起复。《晋书·卞壶传》:“遭继母忧,既葬,起复旧职”。宋朝文官父母丧制未终,朝廷起用,先授以武官,系衔添加“起复”二字,然后恢复原来官阶; 直接授以原官者,衔前亦加“起复”二字。明清两朝演为专指服父母丧期满后重新被起用者,服未满而起用者谓“夺情”。②革职降官及致仕后重新被起用,亦谓起复。《宋史·向子諲传》“初(张)邦昌为平章军国事,子諲乞致仕避之,坐言者降三官,起复知潭州。”


1、官吏有丧,服期未满而复用,叫做起复。《晋书·卞壶传》:“遭继母忧,既葬,担复旧职,累辞不就。”服期未满而起复,也称“夺情起复”或“夺情”。《北史·李德林传》:“寻丁母艰,以至孝闻,朝廷嘉之。裁百日,夺情起复,固辞不起。”后来,服满复用称起复,服未满而起用称“夺情”。

2、降官后复职,也称起复。《宋史·向子諲专》:“初邦昌为平章军国事,子諲乞致仕避之,坐言者降三官,起复知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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