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专员
官名。民国二十一年始置。行政院为整顿吏治,增进行政效率,令各省划定行政督察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每区设行政督察专员一人,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招导及统筹辖区内各县市行政,除有特殊情况外,专员兼任驻地的县长及该区保安司令,对辖区内各县市的保安团队、水陆公安警察及武装民卫组织,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力。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长官。其职掌有三:一是制定法规。为筹划辖区内各县市地方行政起见,于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订立单行规则或办法。二是召开行政会议,以讨论各县、市应行兴革事宜及确定行政计划。三是考核与巡视。即对所辖各县作实地考察,并对各县、市长及所属工作人员成绩每年考核一次。行政督察专员兼区保安司令及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并兼区内平时和战时若干职务:关于平时事务的,如区农桑筹备主任、区选民监督、区童子军大会会长等;关于战时事务的,有区船舶大队长、区食粮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