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任警察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荐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经高等警察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荐任官经铨叙合格者;三、曾任高级委任警察官三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四、在国内或认可的国外警察官学校毕业曾任最高级委任警察官一年以上或于本条例施行前曾任委任警察官三年以上成绩卓著铨叙合格者;五、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法律或政治学系毕业曾任最高级委任警察官二年以上或于本条例实行前曾任委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有卓著成绩经铨叙合格者;六、在国内外认可的军事专门学校或军官学校毕业曾任最高级委任警察官二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或在条例实行前曾任委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成绩卓著经证明属实者;七、在国内外认可的警官学校毕业,曾任委任警察官一年以上并有关于警察学术方面的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八、在国内或认可的国外大学法律、政治学系或军事专门学校、军官学校毕业曾任最高级委任警察官二年以上并有关于警察学术方面的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