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委员会
官署名。民国十八年国民政府置。掌管全国考选事务。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委员五至七人,皆由国民政府委派。设秘书、科长、科员等职,分理会务。并由考试院聘任专门委员十六至三十二人,计划考选设施,帮助办理各项专门考试。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考试院。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七至十一人;委员会内分置四处:第一处,掌中央及地方公职候选人考试事项;第二处,掌任命人员的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及特种考试事项;第三处,掌各种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事项。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四至六人;处长四人,科长十二至十六人,科员四十至一百人,助理员二十至四十人;视察四至八人;专门委员二十至四十人,计划一切考选设施,编译有关考选资料,并办理各项考试事宜。编纂十六至三十人,襄助专门委员办理编译事宜;会计主任及统计主任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