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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

①官吏考核制度用语,指官吏考核过程中的复核。唐朝后期,凡对官吏考课,其政绩均需复核。始见于文宗太和元年(807)正月之敕: “诸道节度观察使去任日,宜具交割状。仍限新人到任一月日分析闻奏,并报中书门下,据新旧状磨勘闻奏,以凭殿最”。宋初形成制度,置磨勘差遣院等机构及三司都磨勘官等职,并制定磨勘之法。凡寄禄官迁转皆有定年,任内每年勘验其劳绩过失,吏部复核后决定迁转寄禄官阶。选人惟改京官时才实行磨勘。②科举考试之专用语,即对乡、会试试卷进行复核。明嘉靖(1522—1566)中,以时文体诡异,令以后乡试,礼部必磨勘试录,有仍前离经叛道诡辞邪说者,则治监临考校官之罪,黜其中式者为民。清制,乡、会试发榜后,各考官依程限将朱、墨卷解送至礼部。复核内容,首严弊幸,即朱、墨卷有无不符之处; 次检瑕疵,即卷内语句、书法有无犯规之处。如发现问题,中式者除名,考官及同考官革职。磨勘官初由礼部及礼科主之,康熙(1662—1722)间始钦派大臣专司其事。乾隆(1736—1795)初,改任都察院科、道五品以上,科甲京堂、中允、赞善以上翰、詹官,并集朝房复核。二十一年(1756),始令磨勘官填注衔名。二十五年,复增大臣复勘例,以便稽察弊窦。太平天国天试在正、副主考官下亦设磨勘官,掌试卷之复核。


唐宋两朝定期考察官吏政绩以定升迁的制度称为磨勘。唐代文武官员的考察,由州府和百司长官,考核下属官员的功过以定升迁,并由吏部和各道复核。宋代由审官院主持官吏的考核升迁。见《宋史·职官三·考功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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