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增设。掌复判外省死罪案件,应驳审者由该处拟稿。置总核、分核等,由各庭推事中熟悉例案者兼充。
泛指王侯和郡太守在京师的住所。王侯进京朝见,有自己的住所;太守进京上计,也有自己常设的住所,这些王侯太守设在京师的住所,统称郡国邸。郡国邸,初属少府,后属中尉,再后属大鸿胪。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典
西藏官名,也译作噶伦或噶布伦。详见“噶 布伦”条。
明朝于南京设四十九卫,负责南京防务。其中三十二卫分隶南京五军都督府,十七卫为亲军卫。俱听南京中军都督府节制,领所共一百一十八。各卫设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等,与北京卫同。但永乐十八年(1420)后
官名。清朝蒙古各盟副长官。清于内、外蒙古及青海蒙古各部实行“盟旗制”,每盟设一人。佐盟长掌理一盟之政事,督同札萨克办理旗下之大事。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末刘备置。射援以议曹从事中郎兼此。官名,东汉末年刘备置,为领兵将官,且参与军事谋议。《三国志·蜀书·先主传》:“秋,群下上先主为汉中王……议曹从事中郎军议中郎将臣射
隋朝左右卫诸府、东宫领兵开府置下属组织,有团主一人、佐二人,掌领乡居军户,检查户口,劝课农桑,中后期渐成为里坊组织。
官名。清末陆军部之副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军阶副都统,正二品,特简。与陆军部右侍郎共佐陆军部尚书管理陆军行政事宜。宣统二年(1910),改称陆军副大臣。
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其军阶为少尉。副职称副看护长,军衔为准尉。
又称“司书”。清朝钦天监时宪科之属官。顺治元年 (1644) 设。汉一人,秩正九品。掌校刊时宪书,领布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