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司
宋朝殿前都指挥使司简称。
宋朝殿前都指挥使司简称。
部和曲都是军队的编制单位名称。详见“部”条2。(1)汉代军队编制单位。汉代将军是统兵的高级将领,将军所统之兵分部(如大将军营分五部)分别由部校尉一人统率,其不置校尉之部,由军司马统率之;部下的编制单位
初为职衔名,始于东汉。当时政令、政务总于尚书台,太傅、太尉、大将军等加此名义始得总知国事,综理政务,成为真宰相。魏晋南北朝多以公卿权重者居之,总领尚书省政务,凡重号将军、刺史,皆得命曹授用,位在三公上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军制司所属七科之一。光诸三十二年 (1906) 设。掌陆军建设之章制,筹画军队之征兵、配备,负责军队之征发、调集,兼管驻外武官和外国驻华武官等涉外事。置科长、科员、录事。
即带剑穿履上殿。汉朝皇帝赐予亲信大臣上朝时的特殊待遇。受赐者可以佩剑穿履朝见皇帝。
官名。北魏、北齐置,为中黄门令副贰。由宦官充任。
官署名。元朝置。掌织造丝绸。世祖至元二十四年(1287),改为撒答剌斯提举司。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三年 (198) 孙策置。以周瑜为之,授兵二千人,骑五十匹。见《三国志·周瑜传》。官名,东汉末年孙策置,掌征伐或宿卫,周瑜曾任此官。《三国志·吴书·周瑜传》:“(瑜)遂自居巢还吴,是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法典编纂会官制》规定,负责编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及其他各项法典。设会长一人,由法制局局长兼任;纂修八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中央机构之一。即全国最高公安行政机关。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工巡总局设。掌全国警政,直辖京师司法、内务、治安事宜。辖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及京师内城巡警总厅、外城巡警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考功司长官,员一人,以带职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任,掌覆太常拟谥及幕职州县官、流外官较考之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考功复置郎中、员外郎,遂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