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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盗案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刑部置,掌治安之事。由刑部郎官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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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属司

    官署名。即“典属清吏司”。

  • 东三省总督

    官名。清末东北地方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改奉天、吉林、黑龙江特别行政区为行省,始置。由盛京将军改设,一人,从一品,钦差大臣。掌三省民政财政,并兼三省将军事务。宣统二年(1910) ,兼奉天

  • 司刑太常伯

    官名。即刑部尚书,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刑部尚书。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刑部尚书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

  • 大理寺左寺副

    明清大理寺之职官。明朝于大理寺左、右寺正下设左、右寺副各二人,协助寺正办理二寺刑名案件,秩从六品。清初沿置,各设汉一人。康熙三十八年(1699)裁。

  • 粜盐院

    官署名。北宋太宗至道元年 (995)置,掌出卖颗盐及煎制皇帝膳食所用盐花。初以都盐院官兼领,真宗大中祥符七年 (1014) 专以使臣二人勾当。

  • 日讲

    官名。明以翰林院、詹事府春坊经局官及国子监祭酒为经筵讲官,轮班以时进讲经史,用其中年资深而品秩尊者为日讲官。清朝合日讲官与起居注官为一,称日讲起居注官。

  • 解头

    唐代科举之制,称解试第一名为解头。

  • 司舞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初为春官府大司乐中大夫属官,北周武帝保定四年(564),改大司乐为乐部,遂为乐部中大夫属官。掌祭祀、宴饮时各种舞蹈的教授及演出,下设司舞下士以佐其职。正二命。

  • 判北京留司御史台事

    官名。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置,以大卿监以上官充任,为北京(今河北大名)留司御史台长官。

  • 市长

    官名。秦汉大城市商业区均置。司马迁曾祖泽曾为汉市长。西汉长安有两市,一市设令,属京兆尹; 一市设长,属左冯翊; 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皆设市长。西汉洛阳市长属大司农,东汉改属河南尹,秩四百石。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