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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博士

官名。①沿“律博士”。②唐朝国子监置律学,初设博士一员,后增至三员,从八品下,掌教授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格式法例; 高宗显庆三年(658)废学,以其隶大理寺,龙朔二年(662)复置学,再隶国子监。北宋初沿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二员,从八品,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


官名。唐置。《新唐书·百官三·国子监·律学》:“律学,博士三人,从八品下;助教一人,从九品下;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宋设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见《宋史·职官五·国子监·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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