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参议会
市民意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参议员依据《市参议员选举法》的规定产生,其名额在人口二十万之市为十五名,超过二十万者每增加人口五万则增加一名,任期一年,得再被选。在任期中不得兼任本市政府及其他机关的职务,且为无给职。市参议会有决议下列事项之权:一、关于筹备区长民选及完成市自治事项;二、关于市单行规则事项;三、关于市预算决算事项;四、关于整理市财政收入,募集市公债及其他增加市民负担事项;五、关于经营市公有财产及公有营业事项;六、关于市民生计及救济事项;七、关于促进市教育及其他文化事项;八、市公民行使创制权提交审议事项; 九、市长交议事项;十、其他应兴应革事项。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开会时由议长主席,每月开会一次,但经市长或市参议员五分之一请求。应即召集临时会议。市参议会与市政府的关系有下述三方面:一、开会时得请市长、局长或科长列席报告或说明;二、市参议会决议案,咨送市长分别执行。如市长拖延不执行,或执行不当时,市参议会得呈报该管上级机关核定之;三、市长认为市参议会的决议案不当时,应即详具理由送交复议,如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而市长仍认为不当时,应即提交市公民依法复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