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厅
官署名。民国置,为省行政机关之一,承省长命令,办理全省的实业行政事务。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九月八日公布《废止省长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两科令》,实业科改置为实业厅,直隶于农商部,置厅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秉承省长,执行全省实业行政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办理地方实业的各县知事。国民党政府沿置,为省政府的职能机构。掌理关于农业经济,防止动植物疾病虫害,保护益鸟益虫,工商业的保护监督及奖进,工厂及商埠,商品的陈列及检查,度量衡的检查及推行,农工商渔各会,农工商渔矿各业团体,及其他行政事项。主官为厅长,厅内分科由各该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设科长,科员等,并设技正、技士、技佐等以掌农艺、矿冶等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