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县佐

县佐

1、县属吏的总称。县长官的属吏,分职任事,佐长官治县,这些属吏,总称为县佐。秦以前县佐吏有丞、尉、县司马、县司空等;秦汉时更加完备,有丞、尉、诸曹掾史等。《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后汉书·百官五·县》:“各署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

2、官名。民国初期置,为县知事的佐官,由巡按使委任,不与县知事同城,驻县内要地,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如巡徼、弹压、勘灾、堤防、水利等,并于驻地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处理案件,但不受理民事、刑事诉讼。不久即废。


官名。民国初年各地一些区域辽阔的县多改清代的县丞为县佐,驻扎在县内重要地方,以不和县知事同城为原则。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八月八日公布《县佐官制》,规定县佐由巡按使委任,其职权是:承县知事之命,掌理巡徼、弹压、勘灾、捕蝗、催科、堤防、水利,以及由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得指挥监督驻在地方的警察及处断违警案件,惟不得处理民刑事案件。但在边远省份如新疆、云南各县,县佐亦有兼办民事、刑事初审案件的。各省县佐后渐废弃。惟陕川等省直至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始行裁撤。

猜你喜欢

  • 郡军府录事参军

    官名。南朝宋置,《宋书·殷琰传》记“临海王子顼为冠军将军、吴兴太守,以琰为录事参军,行郡事。”

  • 虞部员外郎

    官名。唐宋工部设虞部,其长官称郎中,副长官称员外郎,掌山泽苑囿、场冶薪炭等事。见《新唐书·百官一·工部》、《宋史·职官三·工部》,参看“虞部郎中”条。官名。为虞部郎中的副职,参见“虞部郎中”。

  • 射声丞

    官名,汉置,为射声校尉佐官,六百石,掌文书。参看“射声校尉”条。

  • 郡学博士

    学官名。北齐置,《北齐书·儒林传序》说:“齐制,诸郡并立学,置博士、助教授经。”北周州县均置博士,郡学似亦有博士,唯未见记载。

  • 执珪

    爵名。同“执圭”。春秋战国楚置。《吕氏春秋·异宝》:“楚国之法,得五 (伍) 员者,爵执珪,禄百担,金千镒。”1、爵名,东周、秦、汉初有此爵,也称上执珪,也写作“执圭”。《战国策·楚策一》:“楚尝与秦

  • 卫所领运官

    官名。明代漕粮北运,由沿途各卫所官兵任领运官。清仿明制,于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设卫、所,卫置守备,所置千总,分统运军领运漕粮。清初以屯田分给卫军,罢其杂徭,专司领运。旋改

  • 大内相

    官名。渤海国官,置一人,总政省堂事,居左、右相上。

  • 京师习艺所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一年 (1905)设,属工巡总局。三十二年,改隶巡警部,旋归民政部直辖。收轻罪犯人,令习工艺,使之改过自新; 又酌收贫民,教以谋生之技。设正四品监督一人,管理所务。清末京师地区的劳教

  • 修闾中士、下士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有修闾氏下士二人,掌国中闾门道路的禁戒。北周依《周礼》之制置修闾中士,正二命;修闾下士,正一命。属秋官府布宪中大夫。

  • 总理衙门大臣上行走

    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上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