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同知
官名。清代的厅原为知府的佐贰官同知、通判的办事处所。清制多分派同知或通判专管某一地区,因此逐渐与辅佐知府的同知、通判区别开来。后来在新设治的地区,不便设县或府,乃设厅,由同知或通判为长官,于是厅就成为一级行政机构和行政区划的名称。直隶于省的厅称直隶厅,领有州县,其地位与府同,厅的长官同知或通判,其品秩、升补,均与府的佐贰同知、通判相同,加“理事”和“抚民”衔,掌所管厅内的一切地方行政。隶属于府的厅称为散厅,其地位与县相同。惟散厅的同知或通判,其品秩与直隶厅相同,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直隶厅与散厅均有一定驻所,其内部组织亦相同,各厅的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其职掌与府属各官同。此外,各厅亦各设儒学,并有典吏若干人,协助厅的长官办事,每厅最少一人,最多有十四人。厅的属官并各设攒典一人,协助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