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武类科目。建中元年(公元780年)诏举,夏侯审等六人及第。
官署名。宋徽宗大观元年(1107) 尚书省置,以执政兼领,下设详议官,掌议定礼制。政和三年(1113),修成五礼仪注,遂罢。官署名。宋置,掌“凡礼制本末,皆议定取旨。以执政监领,有详议官二员。”见《宋
官名。明清地方各县道会司之长官。详“道会”。
学官名。西晋置,掌教授书法。《晋书荀勖传》: “又立书博士,置弟子教习,以钟、胡为法。”
官名。即殿前承旨,五代后晋高祖天福五年(940)改。金代宦官名。明昌元年(公元1190年)分宫闱局正位内直置,属内侍局,掌御前给使。
官名。宋仁宗庆历七年 (1047)置,位在龙图阁直学士下,掌侍从备顾问,有所献纳则请对或奏对。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定为从三品贴职。南宋因之。官名,宋仁宗庆历七年(公元1047年)置
官名。明初掌军事司法的职官。详见“都镇抚”。
官名。汉朝郡府散吏。《汉书·鲍宣传》:“薛方尝为郡掾祭酒”。官名,汉置,为郡府属官,散吏,无固定职事。《汉书·鲍宣传》:“薛方尝为郡掾祭酒。”
①官制用语。汉代选拔官吏考试的第二个等级称乙科,在甲科之下。唐代明经分甲、乙、丙、丁四科,进士分甲、乙两科。② 明、清称举人为乙科。指科目的第二等,明清时作为举人的代称。参见“甲科”。
官名。北魏置。掌宗庙的看守和日常清扫。参预考定朝仪典章。孝文帝太和十七年定为四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末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