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刑科

刑科

官署名。① 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置,设给事中二人。初隶承敕监,后隶通政司。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八人。南京刑科亦设给事中一人。永乐(1403—1424)中六科自为一署。掌每岁二月下旬奏报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奏一岁蔽狱之数,越十日一奏实在罪囚之数。清顺治(1644—1661)中沿置,设都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汉二人。康熙四年(1665)只留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余皆裁。五年(1666)增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掌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之事。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大理院管辖之刑事案件审判。置推丞一人,推事十九人。分四庭,每庭以五人司审判,另置主簿、录事等书记人员。第一庭,以推丞为长,掌特交案、国事案审理,并详核京内外大辟重案。第二庭,掌宗室与官犯案审理。第三庭,掌不服京师高审厅判决案审理。第四庭,掌不服各省高审厅判决案审理。

猜你喜欢

  • 军队的编制单位。(1)唐代府兵在旅帅之下的编制为队,设队正,统领五十人。(2) 宋神宗在推行将兵法的同时,又推行结队法,以为三人为一小队,九人为一中队,五十人为一大队。选壮勇善枪者为旗头,设左右傔二人

  • 五尚

    官名合称,指尚食、尚冠、尚帐、尚衣、尚席五官。《汉书·惠帝纪》:“宦官尚食比郎中。”注:“应劭曰:尚主也。旧有五尚,尚冠、尚帐、尚衣、尚席亦是。”如淳曰:主天子物曰尚,主文书曰尚书。又有尚符玺郎也。《

  • 宁夏护军使

    官名。北洋政府在民国初年沿用清代旧制仍设宁夏将军,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三月二十二日制定的《宁夏将军组织行政公署暂行章程》规定,宁夏将军兼辖满蒙各旗事务,置总务厅,分设蒙旗、文牍、会计、庶务四

  • 都内丞

    官名,属大司农,为令之副,佐令掌京师库藏。参看“都内”条。

  • 都镇抚

    官名。元及明初掌军事司法的职官。见“都镇抚司”。

  • 度支承务郎

    官名。隋文帝置度支员外郎,为侍郎的副职。炀帝改诸司侍郎为郎,废员外郎,增郎的员额为二人,后又减为一人,另置承务郎一人,掌同员外郎。唐武德初沿置,三年(公元620年)改为“度支员外郎”,见该条。

  • 题授

    任官制度。清朝官缺补授方法之一。指官缺不入月选,经题补而授官之例。外官道府以下有题补之缺,缺出由本省督抚以应调、应升之员拣选题奏,由吏部引见奉旨补授。

  • 军储司

    官署名。清末海军部所属之机构。宣统二年(1910)改筹办海军事务处参赞厅庶务司设,旋并入海军部。掌本部及海军之经营费用,并稽核煤粮、服装、物品等。初辖会计、收支、储备、庶务四科,三年,省会计科。置司长

  • 挽郎

    执事于皇帝、皇后等丧礼之仪仗队员。南朝宋、陈、北魏、唐朝、宋朝置,均选品官子弟担任,为入仕途径之一。南朝宋制,选六品以上子弟为之,人数自二十至六十不等。北魏制,被选挽郎后,可除奉朝请或将军府参军等官。

  • 知开封县事

    官名。宋以开封、祥符两县为京县,以京朝官知县事,其下置丞、主簿、尉,分设士、户、仪、兵、刑、工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