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办公处
保的办事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的规定,乡(镇)之内编制为保甲,每保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保设保办公处,置保长、副保长各一人,由保民大会选举之。在未办理选举以前,保长、副保长由乡(镇)公所推定呈请县政府委任,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保办公处设干事二至四人,分掌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各事务,由副保长及国民学校教员分别担任之。保长辖各甲长及保壮丁分队、国民学校及保合作社。保长、国民学校校长、保壮丁队队长,暂以一人兼任之。但在经济、教育发达之区,国民学校校长以专任为原则。在人口稠密地方,如一村或一街为自然单位,不可分离时,得就二保或三保联合设立国民学校、合作社及仓储等机关,推举保长一人为首席保长以总其成,但壮丁仍须分保编队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