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议事会
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规定,乡指人口不满五万的村庄屯集地方,与城镇同为乡以下的行政区划。北洋政府沿置,其区域各以原来的境界为准。自治事权主要为办理本地方的教育、卫生、道路、工程、农业、商务、慈善及公共营业。议事会为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由选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其员额,人口不满二千五百人的六人,四万以上的十八人,任期一般为两年,大多数规定每年改选半数;首届由抽签决定分批,第一批改选的半数,其任期实际上只为一年。议事会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互选。议事会的议决事项如下:一、本地方自治范围内应兴应革事项;二、自治规约;三、自治经费;四、预算、决算;五、选举争执;六、自治职员的惩戒。乡与城、镇的自治组织以县知事为监督。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袁世凯下令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乡与城、镇议事会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