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
国家银行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公布《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享有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铸发国币及经募国债等特权。同年十一月中央银行正式开业,总行设于上海,全国各省市设有分支机构。资本总额为二千万元,由政府以公债形式一次拨足。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四月,国民党政府发行金融公债,增加资本总额为一亿元。中央银行设理事会、监事会,处理监督各项事务;并置总裁一人总理行务,副总裁二人辅之;下设业务、发行二局,分掌营业、发行事务。随着国民党政权统治势力的加强,中央银行积累了大量财富,奠定了它垄断全国金融事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