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
明代考核文官的方法,也称为内计。考察对象为京朝官。洪武十四年(1381年)定京察法:五品以下听本衙门正官考验行能勤怠,五品以上及近侍、御史等则由皇帝裁决。十六年又改由吏部核考。弘治十七年(1504年)规定:京察每六年即逢巳、亥之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官员具疏自陈,听皇帝裁定去留。确定去留后,而居官行为不当即有遗行者,再由科道官纠劾(hé合),谓之拾遗。被弹劾而列入拾遗的官吏,一般很难获免。五品以下官吏则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核后具册奏请。由于明代实行南、北两京制度,所以京察又有南察、北察之分,以北察尤为重要。被察官吏分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八类,称之“八法”。处分有致仕(官吏退休)、降调、冠带闲住、为民四等。但自万历以后,官僚集团内部互相攻讦(jié,音杰),结党营私,京察便成了党争的工具。
【出典】:
《明史》卷71《选举志三》1723页:“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已、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
【例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53回:“这位淮安府乃是翰林出身,放过一任学台,后来又考取御史,补授御史,京察一等放出来的。”
【词语京察】 汉语词典:京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