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通判读音为 tōng pàn。意思是:1.公正裁决。 2.官名。宋初始于诸州府设置,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号称监州。明清设于各府,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职务远较宋初为轻轻。清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职。
拼音tōng pàn
注音ㄊㄨㄙ ㄆㄢˋ
英语local magistrate
国语辞典解释
- 职官名。宋初,为制衡各地权势过大的藩镇,乃派朝臣通判府、州的军事,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职掌兵民狱讼,但实际上亦负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贞程度的任务。
- 明.刘兑《金童玉女娇红记》:「小官王仲贤,洛阳人氏,见任眉州通判。」
- 《幼学琼林.卷一.文臣类》:「郡宰别驾,乃称『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