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国学名著>黄帝内经太素>卷第十三 身度

《黄帝内经太素》卷第十三 身度·

经筋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四第十三《经筋篇》,又见《甲乙经》卷二第六《经筋篇》。

足太阳之筋,起于小指之上,结于踝,邪上结于膝,其下者,循足外侧结于踵,上循根结于膎;其别者,结于膟外,上膎中内廉,与膎中并上结于臀,上侠脊上项;其支者,别入结于舌本;其直者,结于枕骨,上头下颜,结于鼻;其支者,为目上纲,下结于鼽;其下支者,从掖后外廉结于肩髃;其支者,入掖下,上出缺盆,上结于完骨;其支者,出缺盆,邪上出于鼽。

十二经筋与十二经脉,俱禀三阴三阳行于手足,故分为十二。但十二经脉主于血气,内营五脏六腑,外营头身四肢。十二经筋内行胸腹郭中,不入五脏六腑。脉有经脉、络脉;筋有大筋、小筋、膜筋。十二经筋起处与十二经脉流注并起于四末,然所起处有同有别。其有起维筋、缓筋等,皆是大筋别名。凡十二经起处、结处及循结之处,皆撰为图画示人,上具如别传。小指上,谓足指表上也。结,曲也,筋行回曲之处谓之结□①。结,经脉有郄②,筋有结也。颜,眉上也。下结于鼽,鼽中出气之孔谓之鼻也,鼻形谓之鼽也。

平按:“小指”上,《灵枢》、《甲乙》有“足”字。“邪”《甲乙》作“斜”。“侠”《灵枢》作“挟”。“颜”《甲乙》作“额”。“鼽”《甲乙》作“□”。“出于鼽”《甲乙》作“入于鼽”。注“俱禀”袁刻误作“同禀”;“膜筋”袁刻误作“□筋”。

①“□”,查仁和寺本,此字亦残,观其剩余,似“也”字下半部。

②“郄”,萧本、仁和寺本均作“却”,疑误。据文义当作“郄”字。

其病小指支,跟肿痛,膎挛,脊反折,项筋急,肩不举,掖支,缺盆纫痛,不可左右摇。

纫,女巾反,谓转展痛也。

平按:“挛”下,《甲乙》有“急”字。“纫”《灵枢》、《甲乙》均作“纽”。

治在燔针劫刺,

病脉言针灸之,言筋病但言燔针者,但针灸、汤药之道,多通疗百病,然所便非无偏用之要也。

以知为数,

所以惟知病差为针度数,如病筋痛,一度劫刺不差,可三四度,量其病差为数也。

以痛为输,

输,谓孔穴也。言筋但以筋之所痛之处,即为孔穴,不必要须依诸输也。以筋为阴阳气之所资,中无有空,不得通于阴阳之气上下往来,然邪入腠袭筋为病,不能移输,遂以病居痛处为输,故曰:筋者无阴无阳,无左无右,以候痛也。《明堂》依穴疗筋病者,此乃依脉引筋气也。

名曰仲春痹。

圣人南面而立,上覆于天,下载于地,总法于道,造化万物,故人法四大而生,所以人身俱应四大。故正月即是少阳,以阳始起,故曰少阳;六月少阳,以阳衰少,故曰少阳。二月大阳,以其阳大,故曰大阳;五月大阳,以阳正大,故曰大阳。三月、四月阳明,二阳相合,故曰阳明。十二经筋,感寒、湿、风三种之气所生诸病,皆曰筋痹。筋痹燔针为当,故偏用之。余脉、肉、皮、筋等痹,所宜各异也。

足少阳之筋,起于小指、次指之上,上结外踝,上循胻外廉,结于膝外廉;其支者,别起外辅骨,上走髀,前者结于伏菟之上,后者结于尻;

其支者,起外辅骨,凡有二支也。故前支上结伏菟,后支上走髀,结于尻前也。

平按:“次指”下,《灵枢》无“之上”二字;“胻”作“胫”。“伏菟”下,《甲乙》无“之上”二字。

其直者,上□乘季胁,上走掖前廉,系于膺乳,结于缺盆;

□,季胁下也,以沼反。

平按:“□乘”《灵枢》、《甲乙》作“乘□”。

其直者,上出掖,贯缺盆,出太阳之前,循耳后,上额角,交颠上,下走颔,上结于鼽;其支者,结目外眦为外维。其病足小指、次指支转筋,引膝外转筋,膝不可屈伸,膎中筋急,前引髀,后引尻,上乘眇季胁痛,上引缺盆膺乳颈,

外维,大阳为目上纲,阳明为目下纲,少阳为目外维。

平按:《灵枢》“鼽”作“□”,;“结目外眦”作“结于外眦”;“小指”上,无“足”字,《甲乙》同。“膎中”《灵枢》、《甲乙》无“中”字。

维筋急,从左之右,右目不可开,

此筋本起于足,至项上而交,至左右目,故左箱有病,引右箱目不得开,右箱有病,引右箱目不得开也。

上过右角,并乔脉而行,左络于右,故伤左角,右足不用,命曰维筋相交。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名曰孟春痹。

乔脉至于目眦,故此筋交颠,左右下于目眦,与之并行也。筋既交于左右,故伤左额角,右足不用;伤右额角,左足不用,以此维筋相交故也。

足阳明之筋,起于中三指,结于跗上,邪外上加于辅骨,上结于膝外廉,直上结于髀枢,上循胁属脊;

刺疟者,刺足阳明十指间,是知足阳明脉入于中指内间外间,脉气三指俱有,故筋起于中指并中指左右二指,故曰中三指也。有本无“三”字。髋骨如臼,髀骨如枢,髀转于中,故曰髀枢也。

其直者,上循□结于膝;其支者,结于外辅骨,合于少阳;直者,上循伏菟,上结于髀,聚于阴器,上腹而布,至缺盆结,

布,谓分布也。

平按:“□”《灵枢》、《甲乙》作“骭”。“至缺盆结”《灵枢》、《甲乙》作“至缺盆而结”。

上颈,上侠口,合于鼽,下结于鼻,上合于太阳为目上纲,阳明则为目下纲;其支者,从颊结于耳前。

大阳为目止纲,故得上眦动也;阳明为目下纲,故得下眦动也。

其病足中指支,□转筋,脚跳坚,伏菟转筋,髀前肿,颓疝,腹筋急,引缺盆颊口卒噼,急者目不合,热则筋施纵,目不开。

寒则目纲上下拘急,故开不得合也。热则上下缓纵,故合不得开。噼音僻。

平按:“□”《灵枢》作“胫”,《甲乙》同。“颓”《灵枢》作“□”。“腹筋急”《甲乙》作“腹筋乃急”。“颊口”《灵枢》、《甲乙》作“及颊”;“卒噼”作“卒口僻”。《灵枢》“纵”上无“施”字。“噼”袁刻作“僻”,下同,据原本更正。

颊筋有寒则急,引颊移口;有热则筋施纵缓,不胜故噼。

足阳明筋侠口过颊,故曰颊筋。移,谓引口离常处也。不胜,谓热不胜其寒,所以缓口移去,故喎噼也。

平按:“缓不胜”《灵枢》、《甲乙》作“不胜收”。

治之以马膏,膏其急者,以白酒和桂,以涂其缓者,

马为金畜,克木筋也,故马膏疗筋急病也。桂酒泄热,故可疗缓筋也。

以桑鉤鉤之,即以生桑炭置之坎中,高下与坐等,以膏熨急颊,且饮美酒,噉美炙,不饮酒者,自强也,为之三拊而已。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名曰季春痹。

以新桑木粗细如指,以绳系之,拘其缓箱,挽急箱。仍于壁上为坎,令与坐等,坎中生桑炭火。以马膏涂其急箱,犹须饮酒噉炙,和其寒温。如此摩拊饮噉,为之至三,自得中平。噉,徒敢反。拊,摩也,音抚。

平按:“炭”《灵枢》、《甲乙》作“灰”。“噉”《甲乙》作“啖”。“美炙”《灵枢》作“美炙肉”,《甲乙》作“炙肉”。注“粗”,袁刻作“剉”。

足太阴之筋,起于大指之端内侧,上结于内踝;其直者,上结于膝内辅骨,

膝内下小骨辅大骨者,长三寸半,名为内辅骨也。

平按:“上结于膝”《灵枢》、《甲乙》作“上络于膝”。

上循阴股结于髀,聚于阴器,

阴器,宗筋所聚也。

上腹结于脐,循腹里结于胁,散于胸中;其内者,著于脊。

循腹里,即别著脊也。

平按:“胁”《灵枢》作“肋”。

其病足大指支,内踝痛,转筋痛,膝内辅痛,阴股引髀而痛,阴器纫痛,上引脐与两胁痛,引膺中脊内痛。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命曰仲秋痹。

七月足之少阴,始起,故曰少阴;十二月手之少阴,以其阴衰,故曰少阴。八月足之大阴,以其阴大,故曰大阴;十一月手之大阴,以其阴正大,故曰大阴。九月足之厥阴,十月手之厥阴,交尽,故曰厥阴。八月之筋感三气之病,名曰筋痹。有本以足大阴为孟春,足少阴为仲秋,误耳。

平按:“内辅”下,《灵枢》、《甲乙》有“骨”字;“纫”均作“纽”;“上引脐与两胁痛”《甲乙》作“上脐两筋痛”。“仲秋”《灵枢》作“孟秋”,《甲乙》同。本注“孟春”,恐系“孟秋”传写之误。

足少阴之筋,起于小指之下,并大阴之筋,邪走内踝之下,结于踝,与足大阴之筋合,而上结于内辅之下,[平按:“并”上,《甲乙》有“入足心”三字;“并”下,《灵枢》有“足”字。“结于踝”《灵枢》、《甲乙》“踝”作“踵”;“足大阴”均作“大阳”。]并大阴之筋而上循阴股,结于阴器,循脊内侠膂,上至项,结于枕骨,与足太阳之筋合。其病足下转筋,及所过而结者皆痛及转筋,病在此者主痫痸及痓,在外者不能俛,在内者不能仰。故阳病者腰反折不能俛,阴病者不能仰。

痸,充曳反。痓,擎井反,身强急也。在此,谓在足少阴也。在小儿称痫,在大人多称癫。背为外为阳也,腹为内为阴也。故病在背筋,筋急故不得低头也;病在腹筋,筋急不得仰身也。

平按:“循脊内侠膂”《甲乙》作“循膂内侠脊”。“痸”,医统本《灵枢》作“瘛”,道藏本《灵枢》作“瘈”,《甲乙》同。“痓”《灵枢》作“痉”。

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在内者熨引饮药,

痛在皮肤筋骨外者,可疗以燔针;病在腹胸内者,宜用熨法及道引并饮汤液药等也。

此筋折纫发数甚者,死不治,名曰孟秋痹。

其筋转痛,轻而可为燔针;若折曲纫发之甚,死而不疗也。

平按:《灵枢》、《甲乙》“纫”均作“纽,纽”二字;“孟秋”均作“仲秋”。“发”,袁刻误作“缓”。

足厥阴之筋,起于大指之上,上结于内踝之前,上循胫,上结于内辅之下,上循阴股,结于阴器,结络诸筋。

足三阴及足阳明筋皆聚阴器,足厥阴屈络诸阴,故阴器名曰宗筋也。

平按:“上循胫”《甲乙》作“上冲胻”。“结络诸筋”,《灵枢》无“络”字;“筋”《甲乙》作“经”。

其病足大指支,内踝之前痛,内辅痛,阴股痛转筋,阴器不用,伤于内则不起,伤于寒则阴缩入,伤于热则纵挺不收。治在行水清阴气,其病筋者,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命曰季秋痹。

妇人挺长为病,丈夫挺不收为病。阴气,即丈夫阴气,谓阳气虚也。阳气虚,故缩或不收,得阴即愈。

平按:“阴气”《甲乙》作“阴器”。“其病筋者”,《灵枢》、《甲乙》“病”下有“转”字;“燔”上均有“治则”二字。

手太①阳之筋,起于小指之上,上结于腕,上循臂内廉,结于肘内兑骨之后,弹之应于小指之上,上入结于掖下;

手小指表,名上。肘兑②,谓肘内箱尖骨,名曰兑骨。应,引也。

①“太”,萧本作“大”。今据仁和寺本改。

②“肘兑”,人卫本注曰:疑当作“肘内兑骨”四字。

其支者,后走掖后廉,上绕肩甲,循颈出足太③阳之筋前,结于耳后完骨;其支者,入耳中;其直者,出耳上,下结于□,含感反。

平按:“后走掖后廉”《甲乙》作“从掖走后廉”;“上绕肩甲”作“上绕臑外廉上肩胛”。“□”《灵枢》、《甲乙》均作“颔”。

③“太”,萧本作“大”。今据仁和寺本改。

上属目外眦。其病小指支痛,肘内兑骨后廉痛,循臂阴入掖下,掖下痛,掖后廉痛,绕肩、肩甲引颈而痛,应耳中鸣痛,引颔目瞑,良久乃能视,

臂臑肉④为臂阴也。瞑,目闭也,音眠。

平按:“支痛”二字,《甲乙》作“及”。

④“肉”,人卫本注曰:疑“内”之误。

颈筋急则为筋痿颈肿,寒热在颈者,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其为肿者,伤而兑之。其支者,上曲耳,循耳前属目外眦,上额结于角,其病当所过者支转筋。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名曰仲夏痹。

筋痿,此之谓也。筋痿颈肿者,皆是寒热之气也。故疗寒热筋痿颈肿者,可以针伤于兑骨后弹应小指之处,兑之令尽。兑,尖锐尽端也。或为伤⑤复也。六月手之少阳,正月足之少阳,五月手之太阳,二月足之太阳,四月手之阳明,三月足之阳明,筋于此时感气为病,故曰仲夏等痹也。

平按:“颈筋急”、“颈肿”,“颈”字袁刻作“头”,《灵枢》、《甲乙》均作“复”。“上曲耳”,“耳”字,《灵枢》作“牙”,《甲乙》注同。又注“筋痿”,袁刻“痿”误作“瘘”。

⑤“伤”,人卫本注曰:疑当在“或为”之前,《灵枢》、《甲乙》“伤”正作“复”。

手少阳之筋,起于小指、次指之端,结于腕,上循臂结于肘,上绕臑外廉,上肩走颈,合手太阳;其支者,当曲颊入系舌本;其支者,上曲耳,循耳前属目外眦,上乘颌,结于角。其病当所过者支转筋,舌卷。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名曰季夏痹。

曲颊,在颊曲骨端。足少阳筋循颈向曲颊后,当曲颊入系舌本,谓当风府下,舌根后,故风府一名舌本也。

平按:“腕上”,赵府本《灵枢》作“腕中”。“曲耳”《灵枢》、《甲乙》

作“曲牙”;“颌”均作“颔”。“其病”袁刻误作“是病”。

手阳明之筋,起于大指、次指之端,结于捥,上循臂,上结于肘外,上臑,结于髃;其支者,绕肩甲,侠脊;直者,从肩髃上颈;其支者,上颊,结于鼽;

肩髃,肩角也,音隅,又音偶也。

平按:“肘外”《甲乙》无“外”字;“上臑”作“上绕臑”。“肩甲”《灵枢》、《甲乙》均作“肩胛”。“鼽”《灵枢》作“□”。

其直者,上出手太①阳之前,上左角,络头,下右□。其病当所过者肢痛及转筋,肩不举颈,不可左右视。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名曰孟夏痹。

其筋左右交络,故不得左右顾视。今经不言上右角、络头、下左□,或可但言一边也。

平按:“□”《灵枢》、《甲乙》均作“颔”。“肢”下,《甲乙》无“痛及”二字。

①“太”,萧本原作“大”。今据仁和寺本改。

手太②阴之筋,起于大指之上,循指上行,结于鱼后,

大指表名为上,循手向胸为上行也。

平按:“鱼”下,《甲乙》有“际”字。

②“太”,萧本原作“大”。今据仁和寺本改。

行寸口外侧,上循臂结于肘中,上臑内廉,入掖下,出缺盆,结肩前髃,上结缺盆,

并大阴脉行,故在臑也。肩端之骨名肩髃,是则后骨之前,即肩前髃也。

下结胸里,散贯贲,合贲下,下抵季肋。

贲,谓膈也。筋虽不入脏腑,仍散于膈也。

平按:“合贲下”《甲乙》作“合胁下”。“下抵季肋”《灵枢》作“抵季胁”。

其病当所过者支转筋痛,其成息贲者,胁急吐血。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

息,谓喘息。肺之积,名息贲,在右胁下,大如杯,久不愈,令人洒浙振寒热、喘咳、发肺痈也。

平按:“其成息贲者”《灵枢》、《甲乙》作“甚成息贲”。

名曰仲冬痹。

十二月手之少阴,七月足之少阴,十一月手之大阴,八月足之大阴,十月手心主厥阴,九月足厥阴,筋于此时感气为病,名为仲冬痹也。十二经脉,足之三阴三阳,配十二月,手之三阴三阳,配甲乙等数,与此十二经筋不同,良以阴阳之气,成物无方故耳。

手心主之筋,起于中指,与太③阴之筋并行,结于肘内廉,上臂阴,结掖下,下散前后侠胁;其支者,入掖,下散胸中,结于贲,

结于膈也。

平按:“与太阴之筋并行”《甲乙》作“与大阳之经并行”。“贲”《灵枢》、《甲乙》均作“臂”。

③“太”,萧本原作“大”。今据仁和寺本改。

其病当所过者支转筋,及胸痛息贲。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名曰孟冬痹。

当此筋所过之处为痹,即是所行之筋为病也。

平按:“转筋”下,《灵枢》有“前”字,《甲乙》有“痛手心主前”五字。

手少阴之筋,起于小指之内侧,结于兑骨,上结肘内廉,上入掖,交太阴,伏乳里,结于胸中,循贲,

兑骨,谓掌后当小指下尖骨也。交手太阴已,伏于乳房之里,然后结于胸也。

平按:《灵枢》、《甲乙》“伏乳”作“挟乳”;“循贲”作“循臂”。

下系于脐。其病内急,心承伏梁,下为肘纲。其病当所过者则支转筋,筋痛。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数,以痛为输。其成伏梁唾脓血者,死不治。

心之积,名曰伏梁,起脐上,如臂,上至心下。其筋循膈下脐,在此痛下,故曰承也。人肘屈伸,以此筋为纲维,故曰肘纲也。

平按:“唾”《甲乙》作“吐”。

经筋之病,寒则筋急,热则施纵不收,阴痿不用也。

凡十二经筋,寒则急,热则纵,不用之也。

平按:“寒则”下,《灵枢》有“反折”二字,《甲乙》同。

阳急则反折,阴急则俛不伸。

人背为阳,腹为阴。故在阳之筋急者,反折也;在阴之筋急,则俛而不伸也。

焠刺者,刺寒急,热则筋纵,毋用燔针。

焠,千①内反,谓烧针刺之也。问曰:热病皆有行灸,筋热为病,何以不用火针?答曰:皮肉受于热病,脉通而易,故须行灸;筋自受病,通之为难,寒热自在于筋,病以痛为输,不依余输也。

平按:“纵”下,《灵枢》、《甲乙》有“不收”二字。“针”下,《甲乙》有“急刺”二字。

①“千”,萧本原作“十”。今据仁和寺本改。

名曰季冬痹。

经筋之病下,总论十二经筋;此之一句,属手少阴筋也。

足之阳明,手之太②阳,筋急则口目为辟,目眦急不能卒视,治皆如右方。

检手太阳有耳中鸣、引颔、目瞑之言,无口目辟,亦可引颔即口目辟也。皆用前方寒急焠刺也。

平按:“辟”《灵枢》作“噼”,《甲乙》作“僻”。“眦”上,《灵枢》无“目”字。

②“太”,萧本原作“大”。今据仁和寺本改。

骨度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四第十四《骨度篇》,又见《甲乙经》卷二第七《骨度肠度肠胃所受篇》。

黄帝问伯高曰:脉度言脉之长短,何以立之也?

脉度,谓三阴三阳之脉所起之度,但不知长短也。

平按:“言脉之长短”《灵枢》、《甲乙》作“言经脉之长短”。

伯高曰:先度其骨节之小大广狭长短,而脉度定矣。

人之皮肉可肥瘦增减,骨节之度不可延缩,故欲定脉之长短,先言骨度也。

黄帝问曰:愿闻众人之度,人长七尺五寸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

圣人贤人及无别与分者之外,众人之骨,度量多同,故请众人之度,及请中度之人大小长短也。

平按:《甲乙》无“愿闻众人之度”六字;“各”上有“知”字。

伯高答曰: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

众人之中,又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为小人;七尺五寸,名为中人。今以中人为法,则大人小人皆以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七十五分,则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准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婴儿,亦准七十五分,以此为定,分立经脉长短并取空穴。自颈项骨以上为头颅骨,以为头大骨也,当其粗处以绳围也。

胸围四尺五寸,

缺盆以下□骭以上为胸,当中围也。

平按:注“□”原作“髑”,当系“□”字传写之误。查蔽心者为□骭,亦曰鸠尾,臆前蔽骨也。谨作“□”。别本作“□”。

腰围四尺二寸。

当二十一椎腰输之中围也。

发所复者,颅至项长尺二寸,

头颅骨,取发所覆之处,前后量也。

平按:“所覆”,“所”字袁刻误作“至”。

发以下至颐长一尺,君子参折。

发际以下至颐端,量之一尺。一尺面分中分为三,三分谓天地人。君子三分齐等,与众人不同也。参,三也。

平按:“参折”《灵枢》作“终折”,《甲乙》作“参”,注云:“又作三,又作终。”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

颐端,横当结喉端也。结喉端至缺盆中,不取上下量。

缺盆以下至□骭长九寸,

从缺盆中至□骭,皮际量也。

平按:“□骭”,说见前。《灵枢》注云:“音曷于,肩骨也。”恐未安。注“皮”字,别钞本亦作“歧”。

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

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间,故不言大小也。

骭以下至天枢长八寸,

天枢侠脐,故量□骭下但八寸。

过则胃大,不满则胃小。

八寸之中亦有脾脏,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也。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过则回肠广长,不满则短。

横骨,在阴上横骨。回肠,大肠也。大肠当脐,小肠在后附脊脐上,故不言之也。

平按:《灵枢》、《甲乙》“则短”作“则狭短”。

横骨长六寸半,

横量非数。

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

内辅,膝下内箱骨,辅胫也。

平按:“下至内辅之上廉”《灵枢》、《甲乙》作“横骨上廉以下至内辅之上廉”。注“胫”,袁刻误作“颈”。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

内辅骨长三寸半也。

内辅之下廉以下至内踝长一尺三寸,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内踝端至地也。

膝膎以下至跗属长尺六寸,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从膝以下,当膝后曲处量也。

故骨围大则大,过小则不及。

故头骨围大,则过于身骨;头骨围小,不及身骨也。

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

缺盆左右箱上下高骨,名曰柱骨。后额角至此骨端,合有一尺,与颐端齐也。计柱骨上下长四寸,经不言也。

行掖中不见者长四寸,

排手而行,取掖下不见处以上至柱骨,四寸也。

掖以下至季胁长尺二寸,

季肋曰季胁。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

尻、髀二骨相接之处,名曰髀枢。

髀枢以下至膝中长尺九寸,

当膝侧中。

膝以下至外踝长尺六寸,

至外踝之中也。

外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

外踝下如前高骨,名曰京骨。

耳后当完骨者广九寸,耳前当耳门者广尺三寸,

头颅围有二尺六寸,此完骨相去九寸,耳门相去尺三寸,合有二尺二寸,小四寸者,各取完骨之前至耳二寸,两箱合有四寸,并前即有二尺六寸,经不言之也。

平按:“广尺三寸”《甲乙》作“广一尺二寸”,注云:“一作三寸。”

两颧之间相去七寸,两乳之间广九寸半,两髀之间广六寸半。

两颧两乳取其端,两髀取中也。

平按:原钞本“两颧”右旁有“颧,巨员①反,颊骨也”七字,恐系后人校记,非杨注。②

①“员”,人卫本注曰:“员,原作莫,据日抄本改。”

②查仁和寺本,无萧氏所见“颧,巨员反,颊骨也”七字,可证确为后人校记,非杨上善注文也。

足长尺二寸,广四寸半。

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以取长也;以尺二长中折处量之,以取广也。

肩至肘长尺七寸,

从肩端至肘端量也。

肘至捥长尺二寸半,

肘端至捥。捥者,臂手相接之处。

捥至中指本节长四寸,

指有三节,此为下节,故曰本节。

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

从本节端至中指末,合四寸半。今人取手大指第一节为寸,以定针灸分寸者,不相当也。

项发以下至膂骨长三寸半,

膂骨,脊骨。从后发际下至脊端量之也。

平按:“膂”《灵枢》作“背”,《甲乙》作“脊”。“三寸半”《灵枢》作“二寸半”,《甲乙》注云:“一作二寸。”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节长三尺,

每七节长一尺也,故二十一节长三尺也,下文具之。

上节长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

举上一节以为例,余皆同也。分之一者,一寸□□①之外,更有余分之一也,其实则七分分之二也。

平按:“分之一奇分在下”《甲乙》作“分之七奇分之一”。注“一寸”下原缺二字,据经文当作“四分”二字。

①萧本此处缺二字,萧氏拟补“四分”二字,不可取。查仁和寺本,此处无空缺,且此句所解乃“分之一”之义,其间当无佚文。

故上七节下至于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此七节之数也。每节一寸四分分之一,故七节得九寸八分分之七,其实一尺全也。何者?每节余分七分分之二,七节有余分十四,以七除十四得二分,二分并九寸八分,故为一尺也。

此众人之骨度也,所以立经脉之长短也。

此为众人骨度多同者为准,以立经脉长短也。

是故视其经络之在于身也,其见浮而坚者,其见明而大者,多血;细而沉者,少气也。

见而浮坚者,络脉也。见而明大者,血盛也。细而沉者,少气少血。或作多气也。

平按:“少气”《灵枢》、《甲乙》作“多气”。注“见而明大”,袁刻作“其见明而大”。

肠度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三十二曲”,见《灵枢》卷六第三十一《肠胃篇》。自“黄帝曰:愿闻人之不食”至末,见《灵枢》卷六第三十二《平人绝谷篇》,《甲乙》同上篇。

黄帝问伯高曰:余愿闻六腑传谷者,肠胃之大小长短,受谷之多少奈何?

三焦腑传于谷气,胆腑受于谷①精,三肠及胃传谷糟粕。传糟粕者,行谷之要,故肠胃有六种之别者。

①“谷”,萧本误作“骨”。今据仁和寺本改。

伯高答曰:请尽言之。谷之所从出入、浅深、远近、长短之度:

黄帝问六种也,外更请说四种,故曰“尽言之”也。谷行从口曰入,泄肛曰出,自唇至齿为浅,从咽至肠曰深,谷至于胃曰近,从胃向□曰远,肠十六曲曰长,咽一尺六寸曰短也。

唇至齿长九分,口广二寸半,齿以后至会厌深三寸半,大容五合;

会厌,舌后喉咙上,出气入鼻口之孔,上有肉厌盖孔,开阖气之出入也。

咽大二寸半,至胃长一尺六寸。

咽,会厌后下食孔也。下至胃,长一尺六寸。

平按:“咽”上,《灵枢》有“舌重十两,长七寸,广二寸半”十一字;“咽”下有“门重十两”四字;“大”作“广”,《甲乙》同。“二寸半”《灵枢》作“一寸半”。“至胃长一尺六寸”,原钞“长”字上脱“至胃”二字,“长”下脱“一尺”二字,谨依《灵枢》、《甲乙》补入。

胃纡曲屈,伸之,长二尺六寸,大一尺五寸,径五寸,大容三斗。

胃中央大,两头小,伸而度之,二尺六寸也。围之,有一尺五寸,曰大。量径,有五寸也。容水谷,三斗也。

平按:“大容三斗”作“二斗五升”,《甲乙》作“三斗五升”,注云:“一作二。”

小肠后傅脊,左环叶积,其注于回肠者,外傅于脐上,回运环反十六曲,大二寸半,径八分分之少半,长三丈二尺。

傅,附也。糟粕从胃传入小肠,小肠附脊,外注回肠于脐上也。

平按:“傅”《灵枢》、《甲乙》均作“附”。“叶积”《灵枢》作“回周叠积”,《甲乙》作“回周叶积”。

回肠当脐,左②环回周叶积而下,回运环反十六曲,大四寸,径一寸少半,长二丈一尺。

回肠,大肠也。小肠附脊而在后,大肠近脐而在前,故大肠输在上,小肠输在其下也。

平按:“少半”上,《灵枢》、《甲乙》有“寸之”二字。

②“左”,人卫本注曰:《素问·奇病论》王注引《灵枢》文、《难经·四十二难》及《千金·卷十八第一》均作“右”。

广肠傅脊以受回肠,左环叶积上下辟,大八寸,径二寸大半,长二尺八寸。

广肠,白□也,附脊以受大肠糟粕。辟,着脊也。谓白□当中宽八寸,上受大肠之处,下出泄处,皆径有二寸半,总长二尺八寸也。

平按:“叶积”《灵枢》作“叶脊”。“大半”上,《灵枢》、《甲乙》有“寸之”二字。

肠胃所入至所出,长六丈四寸四分,

咽之上口为所入,广肠之下以为所出,唇齿相去九分,齿与会厌相去三寸半①,会厌至胃咽长一尺六寸,胃之终始长二尺六寸,小肠终始长二丈一尺,广肠终始长二尺八寸,故有六丈四寸四分也。

平按:注“小肠终始”下,原钞作“长二丈一尺”,检上文经云“小肠长三丈二尺”,“回肠长二丈一尺”,应于“小肠终始”下补注“长三丈二尺,回肠终始”九字,方与经文“六丈四寸四分”之数合,当系传钞脱此九字也。

①“三寸半”,仁和寺本作“二寸半”。

其回曲环反三十二曲。

胃有一曲,小肠十六曲,大肠十六曲,合而言之,计有三十二曲,其胃大曲短,不入其数,故有三十二曲,皆以七尺五寸中度之人为准也。

黄帝曰:愿闻人之不食,七日而死,其故何也?

七日不食而死,余时之言,既闻肠胃大小,未知所盛水谷多少而尽,至七日而死之也。

伯高曰:臣请言其故。胃大尺五寸,径五寸,长二尺六寸,横屈受三斗,其中之谷常留者二斗,水一斗而满。

故事所由,水谷合有三斗,满于胃中也。

平按:“横屈受三斗”《灵枢》、《甲乙》作“横屈受水谷三斗五升”。“水一斗而满”均作“水一斗五升而满”。

上焦泄气,出其精微,慻悍滑疾,

上焦之气,从胃上口而出,其气精微,慻悍滑疾,昼夜行身五十周,即卫气也。

平按:“上焦”下原缺一字,依《灵枢》、《甲乙》补作“泄”,袁刻作“中焦”二字。又注“上焦”,袁刻作“二焦”,均与原钞不合。

下焦下溉诸肠。

下焦别回肠,注膀胱,臂之沟渎,下②溉诸肠,胶胱为黑肠,及广肠等也。

平按:“诸肠”《甲乙》作“泄诸小肠”。

②“下”字之前,仁和寺本缺一字。

小肠大二寸半,径八分分之少半,长三丈二尺,受一斗三合合之大半,谷四升,水六升三合合之大半。

一二为三,则二为大半,一为少半也。

平按:“受一斗三合合之大半,谷四升”十二字,《灵枢》、《甲乙》作“受谷二斗四升”六字。

回肠大四寸,径一寸[平按:《灵枢》、《甲乙》有“寸之”二字。]少半,长二丈一尺,受一斗七升升之半,谷一斗,水七升升之半。

升之半,半升也。

平按:“受一斗七升升之半,谷一斗,水七升升之半”十七字,《灵枢》、《甲乙》作“受谷一斗,水七升半”八字。

广肠大八寸,径二寸大半,长二尺八寸,受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

广肠受水谷之数也。

平按:《灵枢》“大半”上有“寸之”二字;“受”下有“谷”字,《甲乙》同。

肠胃之长,凡长六丈四寸四分,受水谷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此肠胃所受水谷之数。

计肠胃所受之数,垂升之半,合之大半也。

平按:“六丈四寸四分”《灵枢》、《甲乙》作“五丈八尺四寸”;“受水谷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作“受水谷九斗二升一合合之大半”十三字。注“垂”,袁刻作“乘”,其义均未详。

平人则不然,胃满则肠虚,肠满则胃虚,更满更虚,故气得上下,

前之所论,乃据肠胃之量□受数。若言生平之人,则肠胃之中,盈虚更起,不得一时则有前数也。食满胃中,则胃实肠虚也,肠虚故气得下也;糟入肠中,则胃虚肠实也,胃虚故气得上也。以其肠胃盈虚,气得上下之也。

平按:注“量”下所缺一字,谨拟作“容”。

五脏安定,

欲资水谷之味,故须盈也。欲受水谷之气,故待虚也。气味内和,故五脏安定也。

血脉和利,

气味通于上下,故脉和利。

精神乃居,

脏安脉和,则五神五精居其脏也。

故神者水谷之精气。

水谷精气,资成五神,故水谷竭,神乃亡也。

故肠胃之中,常留谷二斗四升,水一斗一升。

计肠胃所受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据其盈虚,在人常须三斗五升也。

平按:“谷二斗四升”《灵枢》作“二斗”;“水一斗一升”《灵枢》作“一斗五升”。《甲乙》作“谷二斗四升,水一斗五升”。

故平人日再后,后二升半,一日中五升,七日五七三斗五升,而留水谷尽矣。

再后五升,还须资食,合有三斗五升。若一日不食后五升者,则少五升也。若七日常后,七日不食,则五七三斗五升皆尽。

故平人不饮食,七日而死者,水谷、精气、津液皆尽矣,故七日而死矣。

命门所藏,谓之精也。上焦宣五谷味,薰肤充身泽毛,如雾露之溉,遂谓之气。腠理发泄出汗,谓之津。谷气淖泽注于骨,骨属屈伸,淖泽补益髓脑,皮肤润泽,谓之为液。水谷既尽,精、气、津、液四物□尽,故七日死。

平按:注“四物”下所缺一字,谨依经文作“皆”。

脉度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四第十七《脉度篇》,又见《甲乙经》卷二第三《脉度篇》。

黄帝问曰:愿闻脉度。

先言骨度及肠胃度大小长短于前,次当依□以论脉长短,故须问之也。

平按:注“依”下原缺一字,谨拟作“次”。

岐伯曰:手足之六阳,从手至头五尺,

手阳明,大肠脉也。手太①阳,小肠脉。手少阳,三焦脉也。三脉分在两手,故有六脉,余仿此。各依营行次第,手之三阴,足之三阳,皆从内起,向于手足;手之三阳,足之三阴,皆从外起,向于头□。此数手足之脉长短,故皆从手足向内数之,与手□□□脉十二经流注入身数亦同也。

平按:“手足之六阳”《灵枢》、《甲乙》均无“足”字,疑衍。注“向于头”下原缺一字,左方剩月旁,依经文“足之三阴从足走腹”,拟作“腹”,袁刻作“项”,恐未安。“与手”下原缺三字,谨拟作“足外起”三字。

①“太”,萧本原作“大”。今依仁和寺本改。

五六三丈。

计手六阳从指端至目,循骨度直行,得有五尺,不取循绕并下入缺盆属肠胃者,循骨度为数,去其覆回行者及与支别,故有三丈也。

手之六阴,从手至胸中三尺五寸,三六丈八尺,五六三尺,

手太②阴,肺脉也。手少阴,心脉也。手心主,心包络脉也。手之三阴,皆亦直循骨度,从手至胸三尺五寸,不取下入属脏络腑之者,少阴从心系上系目系及支别者亦不取。

②“太”,萧本原作“大”。今依仁和寺本改。

凡二丈一尺。足之六阳,从足至顶八尺,六八四丈八尺。

足阳明,胃脉也。足太③阳,膀胱脉也。足少阳,胆脉也。计人骨度,从地至顶七尺五寸,所谓八尺者何?以其足六阳脉,从足指端当至踝五寸,故有八尺也,亦不取腑脏及支别矣。

③“太”,萧本原作“大”。今依仁和寺本改。

足之六阴,从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六六三丈六尺,五六三尺,

□□□□□□足少阴,肾脉也。足厥阴,肝脉也。足六阴脉,从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太阴、少阴俱至舌下,厥阴至顶,及入脏腑与支别亦不数之也。

平按:注“足少阴”上原缺六字,拟作“足太阴,脾脉也”六字。袁刻将“太阴脾脉”补在“六阴”二字之上,“阴”下复脱“脉”字,与原钞不合。又“脏腑”下原缺五字,谨依上下注,作“与支别亦不”五字①。袁刻于此处既不阙文,复脱“数之也”三字,与原钞不合。

①考仁和寺本,此处无缺文,正为“与支别亦不”五字,与萧氏所推断相同。今据补。

凡三丈九尺。乔脉从足至目七尺五寸,二七丈四尺,二五一尺,

乔,阴阳二乔也,起处终处长短是同七尺五寸也。按中人七尺五寸,二乔脉皆起跟中,上至于目内眦七尺五寸,若为合数?然二乔至目内眦,与足太阳合,上行络左右额角,故得合数,检少阳筋即知也。

平按:注“是同”下原缺四字②,袁刻只空二格,不合。“五寸”下,原钞直接“二乔”,无缺文,袁刻空七格,不合。“跟中上”三字下,原钞缺四字③,谨依《阴阳乔脉篇》,拟作“至目内眦”四字,袁刻只空二格,不合。又“额角”,“额”字袁刻误作“颇”;“故得合数”,“得”字误作“为”。均依原本更正。

②“是同”下,仁和寺本不缺,为“七尺五寸”四字,今据补。

③“跟中,上”三字下,仁和寺本不缺,为“至于目内眦”五字。萧氏拟作“至目内眦”,仅一字之差。

凡一丈五尺。督脉、任脉各四尺五寸,二四八尺,二五一尺,

督脉起于少腹以下,上行至头,任脉唯至两目之下。督脉上行至目,复上颠别下项,至下极骶行所,其长与任脉不同,若为皆有四尺五寸?然任脉取其起胞中,外循腹上行而络唇口者,督脉取其起于下极之故④侠于脊,脊上至风府者,以充⑤四尺五寸之数,余不入数。

平按:注“上行至头”上,原缺八字,谨依《督脉篇》,拟作“督脉起于少腹以下”八字⑥。“极骶”上原缺六字,谨依《督脉篇》,拟作“颠,别下项,至下”六字⑦。“然任脉”下原缺五字,谨拟作“取其起胞中”五字⑧。“故”下原缺一字,谨依《督脉篇》拟作“侠”⑨。

④“下极之故”,“故”字疑误。查仁和寺本,此字虫蚀下半部,所余似“输”字上半部。考本书《督脉篇》:“起下极之输,并脊上行,至于风府,为阳脉之聚。”据此,“故”当改作“输”为正。

⑤“充”,仁和寺本误作“死”。

⑥此处注文仁和寺本不缺,为“督脉起于少腹以下”八字,与萧氏所补同。

⑦此处注文仁和寺本不缺,为“颠别下项,至下”六字,与萧氏所补同。

⑧此处注文仁和寺本不缺,为“取起其胞中”五字。萧氏所补为“取其起胞中”,“其起”二字,仁和寺本误作“起其”,宜依萧氏所补。

⑨“侠”字仁和寺本不缺,正为“侠”字。

凡九尺⑩。凡都合十六丈二尺,此气之大经隧也。经脉为里,支而横者为络,络之别者为孙络,孙络之盛而有血者疾诛之,盛者徐泻之,虚者饮药以补之。

⑩“凡九尺”,仁和寺本作“凡尺九”。宜依萧本为正。

人之血脉,上下纵者为经,支而横者为纬。□□□足左右各有十二,合二十四脉、阴乔、阳乔、任脉、督脉合二十八脉,在肤肉之里,皆上下行,名曰经脉。十五络脉及□络见于皮表,横络如纬,名曰络脉。皆是血气所贯注,故称为隧也。凡大小络虚,皆须饮药补之,不可去血,去血虚虚,不可不禁也。

平按:“凡九尺”三字,原钞作“九”字,依《灵枢》、《甲乙》及本经上文,应作“凡九尺”三字。“为孙”下,《灵枢》无“络,孙络之”四字;“泻”上无“徐”字。注“为纬”下原缺二字①,拟作“凡手”二字,袁刻空六格,不合。“任脉”下原缺三字,拟作“督脉合”三字②,袁刻空五格,不合。“及”下原缺一字,拟作“别”,袁刻空四格,不合。“所”下原缺三字,拟作“贯注,故”三字③,袁刻空五格,不合。

①查仁和寺本,“为纬”下当缺三字。

②此处仁和寺本不缺,正为“督脉合”三字。

③此处仁和寺本不缺,正为“贯注,故”三字。